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

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

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。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。
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因此,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,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。

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是否为强制性要求

按照欧盟 93 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93/68/EEC "CE标志"指令,涉及安全、健康、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欧盟法律(指令),从而必须佩带 CE 标志,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。

约 70%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,指令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还没有佩带 CE 标志,则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。CE 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。

根据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

- 具备安全性

- 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

-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

-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

根据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规范,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

- 具备安全性

-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

-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

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。产品可归类成五类:PED条款3.3(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),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

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的产品技术数据要求

-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

-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

-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…)

- 产品外观图

- 产品设计图

- 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

- 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

- 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, 气压测试……)

- 测试报告(可于厂内进行测试)

- 英文使用手册

- CE/产品标牌

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新指令实施

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/23/EC 更新为 2014/68/EU,新指令将于2016年七月强制实施。
欧盟压力设备指令97/23/EU于1997年通过欧盟立法并实施,为国内压力容器出口提供了指导性法规,目前该指令的更新工作已经完成,但是并没有实施,强制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,我们在此发布欧盟最新压力设备指令的变更内容,为后续需要进行PED认证的厂家提供参考。
变更内容:
认证模式改变/Conformity assessment module changes
97/23/EC 2014/68/EU
A1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with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A2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
B1: EC design examination B: Design type
B: EC type examination B: Production type
C1: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C2: Conformity to EU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 at random intervals.
Remark:
1,由A1 模式改变为A2模式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。认证机构可以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。
2,在旧指令里面B和B1 分别是形式检验和设计审查,在新指令里面两者统一为一个B.
3,C1改变为C2同样是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。
由此改变而产品的模式选择如下:
Category I = Module A
Category II= Module A2, D1, E1
Category III = Modules B (design type) + D, B (design type) + F, B (production type) + E, B (production type) + C2, H
Category IV = Module B (production type) + D, B (production type) + F, G, H1.

2.介质的类别改变/Fluid Classification Change

虽然新指令在2016年强制实施,但是针对压力设备内介质类别的判定准则强制在2015 年6月实施。

Chapter 3, Article 12, Classification of pressure equipment 的要求见WPG B-01

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的特点及实施CE认证 PED指令(承压设备)的效益

"CE"作为欧盟特有的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,被视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"通行证"。欧盟各国有专门的检查机构,通过各种途径对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查,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,进口商或制造商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, 法律起诉的责任罚款可高达数千万欧元。

国内的企业很少直接按照 CE 的测试标准--欧洲协调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生产,对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不甚清楚。因此为了降低风险,通常生产商会请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测试,验证产品的符合性,并出具证明文件。其中又数公告机构(即由各国主管机构指定,被欧盟委员会承认的第三方机构--NOTIFIED BODY)所签发的证明最具权威性,其优点是:

  1. 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要求;
  2. 可以获得客户或进口商最大的信任度;
  3. 能最大程度地获取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,以降低被查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风险;
  4. 有效预防各种指控情况的出现,如消费者协会或类似保护团体的指控以及同行出于竞争考虑的指控,在面临诉讼情况下提出有利的佐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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